京华时报讯(张晓鸽)教育部昨天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两项内容。这意味着,民办高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教育部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已取消下放了十多项教育行政审批。
变化
修改民办高校校长聘任条件
《决定》删除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和“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保留了“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解读】教育部方面称,此次修改是为与国务院规定保持一致。民办高校校长可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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