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磊
8月10日上午10时,云南全省为鲁甸地震遇难者举行3分钟追悼默哀仪式。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但面对满目疮痍的废墟,我们不能止步于哀悼和叹息。刨开废墟,找准问题并且付诸行动,才能真正为中国新型城镇化,尤其是贫困乡镇搭建安全的未来。这或许是灾后重建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灾后恢复重建是每一次大灾之后的重要国家举措。值得注意的是,鲁甸地震的灾后重建规划恰好与几个关键时间点重合,即国家正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同时今年3月中旬国务院刚颁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这些发展新思路、新起点,都要求具有复杂地势、灾难深重的鲁甸地区灾后重建规划要有新观念,即让灾后重建的视野再宽泛些、灾后重建的眼光再远些、灾后重建的落点更扎实些。
何为灾后重建的新问题和新方法?笔者认为,不要先盲目规定时间,而是要先研究透彻。历史上的很多灾后重建个案太追求表面光鲜,要经时代检验才可说“好”,这是此次灾后重建应特别注意的原则。为此,要研究城镇化建设本身面临的“灾情”。城镇化建设是否合理,主要不能以速度快慢为标准,重在看城镇化的健康质量,重在看城镇化是否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城镇化的新,旨在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即城镇化应是工业化的加速器,是农业现代化的引擎,是信息化的载体。健康的城镇化还要促进这四者间的相互协调发展。化解城镇化隐忧,必须改变一味求快的城镇化发展方式,因为“快”会导致规划不合理,容易导致建筑质量难达标。
无论是汶川“5·12”、芦山“4·20”,还是鲁甸“8·3”地震,都给城镇化建设补上了一堂安全减灾的警示课。无情的灾害暴露了当下中国尤其是西部城乡防灾减灾能力的脆弱。事实上,灾难在使山河破碎、生灵涂炭的同时,还要求人们在这重灾洗劫的土地上反思生态安全的价值,反思灾害风险的认知,反思所有可吞噬生命的元凶。
纵观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灾情,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两大类。前者指地震地质灾害、极端气象灾害、旱涝、雷击与生态灾害等;后者指城镇的工业化事故、建筑安全、不安全用电、交通恶性事故、城镇化生命线系统事故等。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应关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遗产安全保护问题,尤其要研究贫困乡镇的“贫困—灾害—更贫困”的灾害链。大量发生在乡镇一级的自然与人为灾害,有很多是不应重复的灾难“沉疴”。
必须承认,不合理的城镇化是诱发山区地质灾害的关键因素。例如,四川丹巴县城过去是一个仅有数十间低矮房屋的小村庄,它们错落分布在山前靠河的一片古滑坡体平地上。然而今日,这块平地已被数百栋房屋挤满,滑坡体上8层以上楼房比比皆是,十分危险。近年来,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人为活动已近60%,而中西部山区城镇化的发展速度还会提升。因此,要从最初的城镇规划入手,不能不“设防”。
笔者认为,灾后重建规划的顶层设计至少要有四点思考。首先,住建部应牵头启动《城镇化综合防灾规划条例》的编制。尽管近十年来各级城市总体规划中都有了防灾规划篇,但其并未在城市防灾规划建设中起到作用。这不仅源自规划本身不科学、欠深入,也源自尚未与城市总体运行的应急管理体系相衔接,此种状况必须要改变。
其次,城镇化建设要抓住时机。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提高质量、健康安全发展为前提,但现实的问题是量大面广的农村住房缺少本质安全的设防。不抗震、不防火、无备灾资源,都是城镇化发展的障碍,为此适度选择鲁甸不同条件的灾区开展农村防灾减灾工程设防规划极有必要。灾后重建迫切要考虑的是补齐旧账、不再欠新账,即针对不符合生存条件的灾区,必须按自然规律及科学规律办事,考虑搬迁安置;对尚可生存的灾区,要考虑防灾减灾兼备的安全设计。例如,对灾后既有建筑要通过改造加固等方式,使其至少达到“红线”要求的抗灾能力,对新建住区更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分类设防,同时将其纳入政府监管体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专家在建言灾后重建时不是从先天的恶化生态环境治理入手,而是大谈昭通丰富的矿产资源,甚至要开挖昭通盆地褐煤田。这种不顾环境本底与地质灾害隐患前提下的灾后重建策略,是极其有害的发展观。要反对以简单“扶贫攻坚”为幌子的灾后重建,不坚持这个原则,将酿成新的无法治愈的生态之灾。
最后,城镇化安全建设应借鉴灾害经济学的思路,促进灾害保险的早日落实。自2004年至2014年,我国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量大面广的农村保险有指导意见,这是高风险时代确保城镇化进程的安全抉择。如何探索城镇化与农村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如何探索自然巨灾条件下的城镇化保险思路,如何针对农民及乡镇设计可行的灾害保险险种等,都将是鲁甸灾后重建规划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均等化的关键。
(作者系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
《中国科学报》 (2014-08-18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