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琦 王珊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6-12 8: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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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附加值”:让院士回归学术

 

■本报记者 陆琦 见习记者 王珊

“我国院士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社会关注、科技界反映较突出的问题,比如有时院士遴选受非学术因素干扰过多。这些背离了我国院士制度的本义,必须加以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对院士制度改革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6月11日,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就此次修订内容,《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数位与会院士。

突出院士增选学术导向

“这次的修订是一个进步。”中国工程院院士卢耀如表示。

过去,院士候选人推荐渠道除了院士直接推荐,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国内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都可以推荐。为坚持和突出院士增选的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明确了两种提名渠道:一是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二是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一些事情有时和行政部门挂上钩,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赵振东直言。

“修订后,院士提名将不再属于哪个部委或哪个地方,而是从全国科技人才的角度考虑评审。”卢耀如说,取消各部门干涉,委托学术团体推荐,会更客观一些。

至于什么样的学术团体、哪一级别的学术团体等具体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舫表示,这些留给将来具体安排,因为在章程之后会有实施细则出台。

沈国舫认为,有些具体的、执行方面的东西不应在章程里面反映,而是应放在具体办法里。他透露说,考虑到有些问题还欠考虑或有争议,因此实施细则还没有定。

“一个院士提名多少人现在还有争议,主要是提俩还是仨的问题。”卢耀如说。

院士退出“有法可依”

在广受社会关注的院士退出机制上,《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明确: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这把科学道德放在了比较高的位置。”卢耀如表示,院士道德有问题或做了一些有不好影响的事,有道德检查,让犯错误的、不够格的院士退出去。“这两年对科学道德的关注很多,把这个列入章程并放在重要地位,也是对社会的一个回应。”

沈国舫认为,“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比笼统的劝退说得更清楚,而且跟“撤销其院士称号”拉开了距离。

“院士有问题可以自己退出,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其退出院士队伍。”卢耀如补充道。

对此,赵振东直言,院士做得不好,当然要把称号拿掉。如果不拿掉,不仅会污染院士团队,还会污染社会。如今,在院士章程中将其明确,就“有法可依”了。

把最优秀的人才推出来

在院士增选机制上,借鉴国际上院士选举制度的普遍做法,中国工程院的新章程中明确:将在候选人所在学部范围选举投票的基础上,增加全院院士终选投票环节,以此考察候选人在更广学术范围内的认可度。

卢耀如指出,新的院士遴选制度主要强调以学术贡献为主。一方面,摆脱一些部门机关单位的干预,可以更加公正。另一方面,以前是哪个学部推荐出来就算哪个学部的,现在还要在全体院士大会上进行投票选举。在投票中,院士们可以对候选人提出异议,别的学部对其有认识了解的人觉得有问题都可以提出来。

“院士章程的实质是求人才、推人才。排除任何干扰,把优秀的人才推出来,这是最终的目的。”赵振东说。

“章程的文字虽然很简要,但目的很清楚。”赵振东表示,制定制度是为了让院士的道德水平能够更高。逐步改革,努力把弊端排除,才能让其做得更好。

《中国科学报》 (2014-06-12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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