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彬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4-25 8: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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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中心超百家:面对“协同”如何“创新”

 图片来源:www.quanjing.com
 
专家称,在我国,如此大规模通过机制改革提升创新能力的尝试没有先例,协同创新中心本身也是一个新事物,只要是新事物,都应有一个探索的过程。
 
■本报记者 陈彬
 
近日,作为国内高教界的一项重大工程,2012年“协同创新中心”首批认定名单正式公布,14家协同创新中心“榜上有名”。
 
据统计,目前全国各高校挂牌成立的协同创新中心数量早已超过百家。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与审批,首批14家中心脱颖而出。面对这样一种新的制度模式,要达到最终提升创新能力的目标,我们还须做哪些工作呢?
 
面对过去:新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在记者的采访中,对于“协同创新”这一崭新模式,参与建立各协同创新中心的高校内部人士大多给予了很高评价。李云(化名)是天津大学的一位教授,同时也是由该校牵头组建的“天津化学化工协同创新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他对于“协同创新”的理解便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在我看来,‘协同创新’的优势可以归为三点。”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李云表示,首先是机制上的创新,即通过形成产学研大平台,使高校与企业真正联合在一起,尤其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重大需求的满足起到直接作用;其次是有利于资源共享。“这很好理解,以前受制度约束,大型仪器使用率低是个通病,而协同创新则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最后,由于学生可以在协同创新中心直接接触不同学科的交叉与融合,这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也大有裨益。
 
事实上,早在“2011计划”实施之前,天津大学与南开大学就已经开展了类似的协作,如共同开展分子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等。而此类尝试在国内高校中也并不少见,苏州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院校均在校内或校际间组建过与协同创新中心相类似的组织。
 
对此,此次入选14家协同创新名单的“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首席教授贾利民表示,之前校际间或高校内部的协同创新,其意义难以与国家层面的协同创新模式相比。
 
“协同创新应包括在三个层面。”贾利民说,一是以围绕个别需求所承载的项目开展的协同,这属于微观层面;二是面向某个领域的某类问题,形成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这属于中观层面。而在战略层面上,协同创新应面向宏观行业,以及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必须突出的基础领域实施,并以建立稳定协同机制为最终目的。
 
“微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协同随时都在发生和发展,但其稳定性和持续性均不显著。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建立则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载体和机制保障,这也是‘2011计划’最为重大的意义之一。”贾利民说。
 
面对公众:我们不能太过着急
 
然而,也不是每个人都给现阶段协同创新模式打出了“高分”。
 
今年的两会上,曾有政协委员向记者表示,在协同创新相关政策刚刚出台时,他对于新模式带动高校内部制度调整,甚至带动整个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是充满信心的。但经过一年的观察,他却感觉目前协同创新中心的影响力远未达到预期,更谈不上对高校内部制度调整的带动了。
 
对此,只要稍加留意,在网络上关于“协同创新”是否又将沦为“面子工程”的疑虑者也大有人在。李云在采访中直言,对于协同创新中心,公众应保持一定的耐心。
 
“在我国,如此规模的通过机制改革提升创新能力的尝试是没有先例的,协同创新中心本身也是一个新事物,只要是新事物,都应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也要允许一定的不足与失败。我们现在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度。”李云说。
 
对于李云的观点,哈尔滨工业大学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付强深以为然。
 
“不可否认,目前的协同创新模式还存在着缺点和问题,但这并不能掩盖其对高校发展的意义。”付强说。
 
仅以其对高校内部制度改革的作用为例,付强表示,当前高校很多传统管理模式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体制的运行。例如,在人员聘用的问题上,高校一般要求对方具有不低于博士层次的高学历,但科技成果转化不只需要高技术人员,还需要大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服务人员。在这方面,高校受制度所限,很难满足。而在协同创新则可以利用制度灵活的优势,成为高校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协同创新中心就像一个‘特区’,它的制度改革本身对高校改革就能起到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只是这些作用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我们不能太过着急。”付强说。
 
面对政府:重“查”,别重“检”
 
事实上,早在2010年,付强所在的哈尔滨工业大学便已经根据学校自身特色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始尝试与行业企业的联合创新。此次评审,由该校领衔建立的“宇航科学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也榜上有名。然而,在肯定协同创新中心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付强也坦言,目前他们也面临一些实际的问题。
 
比如在协同创新中心的地位认定上,付强坦言,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研发机构,本身并不是独立法人。于是,当其需要承担科研任务时,就面临着以何种名义去申报的问题。“因为不是法人,我们不能以中心的名义申报,却要以中心为整体进行研发,这就造成了组织上的混乱。”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的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对于政策能够保证一贯性的质疑或申请其他部委项目时,协同创新中心能否被承认等。对此,一直主持苏州纳米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的建立工作的苏州大学副校长路建美表示,协同创新中心需要政府搭好“舞台”。
 
“对于协同创新,尤其是区域性的协同创新而言。政府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路建美说,在这方面,政府需要做好三件事,首先是提供好的政策,在包括人才引进等问题上,提供政策支持;其次,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提供一个优质的平台;此外,还要提供中心发展外围的服务。
 
“政府只有成功扮演好‘搭台者’的角色,高校才能唱好这出‘创新戏’。”路建美说。
 
在采访中,对于政府如何扮演好这一角色,李云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他坦言,政府首先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毕竟协同创新是一条新路子,在大的方向上需要政府“把脉”。但政府的监督检查不应局限于“挑毛病”,而是应将重点放在考察中心运作过程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换句话说,政府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查’字上。”李云表示,政府需要查看中心的运行情况,查看有哪些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解决。目前各中心担心的政策问题,便应作为政府“查”的重点问题之一。而所谓的“检”,只不过起到一个督促作用。
 
对于自身:如何落实是个问题
 
然而,当协同创新的各项政策真正完备后,是否就代表着这些政策就一定能发挥自身作用呢?
 
贾利民反复强调的一个词是——落实。
 
他所说的“落实”包括三个方面,即协同中心内部已经形成、并已经被评估所认可的制度,协同创新的宗旨和核心任务,以及协同创新的相关政策。“这三个方面都需要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项工作其实也是一种‘协同’。”
 
据介绍,此次“2011计划”与以往国家级项目的一个重要不同点便在于:“2011计划”给予了各高校在政策制定上的极大自主权,允许各高校在组建协同创新中心时,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则。而在协同创新的成立仪式上,“制度创新”也大多会成为很多中心的亮点之一。
 
“目前的情况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设置并不是非常完善,而在很多中心内部很有针对性的政策却由于种种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就走样了。”采访中,某位协同创新中心工作人员这样说。
 
对此,贾利民建议,国家应加大对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政策的监督力度。“一定要由国家政策的体现者,国家财政资金的出口处来检查政策是否落实。”但同时,贾利民也表示,这种监督最好能更侧重于利用第三方监督机构实施。因为“无论从专业性还是公正性,这样的监督都更具说服力。”
 
 
首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
 
认定公示名单
 
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物理所等
 
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院、海军指挥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中心、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等
 
宇航科学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中航科技集团等
 
先进航空发动机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航工业集团等
 
生物治疗协同创新中心
 
四川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南开大学等
 
河南粮食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省农科院等
 
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南大学等
 
天津化学化工协同创新中心
 
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
 
有色金属先进结构材料与制造
 
协同创新中心
 
中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商飞公司等
 
长三角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浙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医学科学院、药物制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苏州纳米科技协同创新中心
 
苏州大学、苏州工业园区等
 
江苏先进生物与化学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南京工业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邮电大学、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等
 
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中科院上海技物所、中科院半导体所、国防科技大学等
 
《中国科学报》 (2013-04-25 第5版 大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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