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正常的出版秩序,稿件审理回复时限应作为所有科技期刊征稿简则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目前较常见的学术失范现象。避免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的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科技期刊稿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编辑工作程序的限制,绝大多数编辑部目前不可能在30日内通知作者是否刊登。
为避免在审稿期限内作者将稿件又投向其刊物而发生一稿多投、一稿多登的情况,编者及作者双方应另有约定。
目前较为简便的方法是,编辑部在本刊征稿简则中设定一个稿件审理期限广而告知作者;作者向本刊投稿未对此提出异议即认为编辑部与作者之间形成约定。双方既然有了明确的约定期限就应共同遵守:期刊社应在约定期限内对稿件是否刊用给作者一个明确的答复;作者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将同一稿件再投给其他期刊,否则就是一稿多投。
虽然征稿简则或稿约是否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目前观点并不统一。但笔者认为,设定并郑重公布审稿回复时限作为编者与作者之间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对避免一稿多投、一稿多登现象的发生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而如何合理确定审稿时限也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为考察目前科技期刊征稿简则(稿约)中有关稿件审理时限的情况,笔者从本单位图书馆阅览室中随机抽取部分中文科技期刊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只有67.7%的期刊征稿简则有审稿时限的条款;有13%的编辑部将审稿时间限定为两个月以内;43.5%的编辑部将审稿时间限定为3个月以内;26.1%和17.4%的期刊编辑部将审稿时限定为6个月和4~5个月。
从投稿至审稿完毕的整个程序来看,稿件处理时间一般包括:作者寄出稿件至编辑部收到稿件时间,编辑部登记、分类和初审时间,分别寄送两位或多位专家审稿的时间,审稿意见返回时间,编辑根据专家意见给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主编的时间,主编或常务编委会终审时间等。考虑到各种因素,1个月内普遍完成审稿目前尚不现实。
从统计来看,确实也没有一家编辑部承诺审稿时限为1个月。如果稿件送两位专家复审不是同时寄出,而是收到一审专家意见后再送二审专家,或对某些交叉学科、创新性强评审难度大的稿件两位专家复审意见严重分岐,则可能还须送第3位专家,这样前后时间可能要超出两个月。
因此,从大多数编辑部工作程序及其效率水平来看,目前将审稿时限定为3个月以内是基本可以接受的。而从论文发表的时效性和作者的需求角度看,4~5个月甚至6个月的审稿时间确实太长。要求作者在6个月内得不到审稿回复而不转投他刊,未免也太苛求了。
不言而喻,作者和编者主观上自然都希望审稿时间越短越好。而客观上,编者必须考虑稿件处理的现实能力和效率,并应将一些特殊情况考虑在内。如稿件审理难度大或交叉学科稿件需增加审稿人,中间更换审稿人,审稿人因出差或健康原因延长审稿时间,信函邮寄耽搁等。因而编辑在确定审稿时限时大都较为谨慎、保守,但必须掌握一个分寸,尽可能做到合理、准确;同时,为保证论文发表的时效性,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审稿效率,缩短审稿时限和发表时滞。
为此,笔者建议,为避免一稿多投、一稿多登,保持正常的出版秩序,稿件审理回复时限应作为所有科技期刊征稿简则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采用电子邮件及网上审稿并优化稿件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努力缩短审稿时限(如尽可能控制在2~3个月);对重要的原创性论文应尽快优先发表。
征稿简则中有关审稿时限的条款表述方式应明确、严谨,尤其对审稿时限起点是以“收稿日期”,还是“投稿日期”等关键要素应说明;编辑部应以作者为中心,表现出对作者的尊重,最好在规定的审稿时限内尽快主动回复作者;而作者则应强化学术规范意识,严格遵守征稿简则的约定,在规定的审稿期限内做到“从一而终”。
(作者系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高级工程师)
《中国科学报》 (2012-03-20 A3 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