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长安)10月18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宣布,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于10月19日公布实施。这意味着,河北将对161种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
据介绍,两个《暂行规定》是河北省分别针对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的问责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共计161种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原则和要求,并详细确定了问责事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
其中,对90种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主要包括改善发展环境涉及的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硬件环境等重点内容。《暂行规定》对应地列举了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应当问责的90种具体情形。
对71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问责主要包括改善生态环境涉及的加快结构调整、深化综合整治、搞好流域治理、建设绿色生态系统、强化风险防范等重点内容,以及“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千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6项重点工程。《暂行规定》对应地将71种具体情形纳入问责范围,作为问责事项予以追究。
《中国科学报》 (2012-10-20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