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正风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1-2 13: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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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风:科技体制改革与培育新的创新主体

 
■李正风
 
我的基本观点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把培育新的创新主体作为重要任务。为进一步阐述这个观点,首先要明确“主体”和“创新主体”的概念。从哲学的角度看,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可以归结为三点:其一,具有对自身地位、权力和使命的清醒意识;其二,具有履行自我使命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其三,具有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自觉性。相应地,创新主体应满足以下三方面:一是具有展开创新活动的内在动力和对创新活动自主决策的权力;二是能够承担创新活动的责任、风险并获得创新活动的收益;三是具有自我调节和规范创新行为的自觉意识和自治精神。从我国体制改革的实践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实现政府从“无限权力”、“无限责任”向“有限权力”、“有限责任”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政府要放权,让渡一部分政府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力,而且要求有新的创新主体来履行以前由政府承担的若干职能。
 
回顾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历程,可反思科技体制改革是否同时也有效培育了新的创新主体。科技体制改革是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同时展开的,1978年之后,政府一方面通过科技与教育领域中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科学技术的作用和科技工作者的地位,另一方面通过体制改革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对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中强调要改革拨款制度,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要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学技术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要扭转对科学技术人员限制过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局面。然而,这一时期的改革仍然是在计划经济为主的体制框架下展开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为新的创新主体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
 
1992年之后,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创新主体的成长开始受到更多的关注,加入WTO也使得企业更加直接地面对全球市场竞争的挑战。但时至2006年我国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我国的科技体制和科技政策仍然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二是各方面科技力量自成体系、分散重复,整体运行效率不高,社会公益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尤其薄弱;三是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评价制度等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四是激励优秀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机制还不完善。2006年之后,在推进“自主创新”战略的过程中,我国科技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暴露了出来:一方面,“钱学森之问”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创新人才教育和杰出人才成长环境的忧思;另一方面,学术行政化和科研功利化、学术不端行为泛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种情况表明,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的创新主体的成长,但从总体上看,如何遵循创新主体成长的规律和创新人才教育的要求来培育新的创新主体,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被严重忽视了的重要问题。
 
由于缺乏培育新的创新主体的清醒意识和有效、连贯的制度设计,新的创新主体的成长及其在创新活动中应有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这不但反过来进一步为政府过度介入科研管理和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了现实的必要性,大大延缓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科学共同体的成长和市场体制的发育,阻碍了体制的转型。
 
培育新的创新主体,绝不仅仅只是用行政或经济的手段调动创新者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塑造创新者从事特定创新活动的主体精神和自觉使命,赋予创新者自主创新的空间和权力,这既涉及到利益、权责关系的调整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变革,也涉及到要形成与新的创新主体成长相关联的创新文化。唯此,才能够真正形成以“人”为本的科技体制,以及适应科技活动规律和创新活动特点的科技体制。
 
培育新的创新主体,一个重要方面是建设自主、自治和自律的科学共同体。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波兰尼最早提出科学共同体的概念,他把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这一概念并不是要消除科学家之间的差异,而是要突出科学家作为推进科学知识进步的社会角色的主体精神和行为特征。具有自主意识、自律精神和自治能力的科学共同体,不仅能够有效地推动科学交流和学术评价,并因此促进科学知识的生产,而且是维系科学精神、抵御行政权力和功利因素侵蚀科学研究过程的重要力量。我国科学共同体形成时间较短,在“文化大革命”等特殊历史时期,科学共同体自主性受到较大影响,自律和自治的功能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发育。科学共同体自主性、独立性不足导致学术行政化和科研功利化。科学共同体缺乏自律,不但难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也难以有效遏制源源不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同时,这也使得科学共同体的自治难以实现,而科学共同体自治能力不够往往又会成为行政力量过度介入的理由。因此,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培育有自主意识、自律精神和自治能力的中国科学共同体是必须完成的艰巨任务。
 
培育新的创新主体,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市场精神的创新主体。中国企业如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如何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已经成为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和相关计划引导企业投资于创新,但仍然难以广泛激发企业创新的活力,近年来民间资本的投资走向就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如果不能建立真正体现市场精神的市场机制,企业不能成为具有市场精神的市场主体,主要依赖政府的激励政策是无法持续地保持企业的创新动力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资源,即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来进行资源配置。完善的市场机制体现的不仅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而且要以市场主体自主、自愿、自律的精神自觉为前提,以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自愿和自律的市场规则为基础。自主、自愿意味着市场竞争中的自主决策和自愿交易,也意味着在自主决策和自愿交易基础上形成以平等权利为特征的契约文化。自律不仅要求市场主体为自己的决策负责,而且要在市场交易中通过创造利他价值而后实现自我价值,即通过为他人负责完成对自己负责。所以市场精神也意味着一种诚信文化、一种信用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既是“看不见的手”,也是“看不见的眼”。缺乏市场精神的市场体制是扭曲的,其中权力寻租和对市场的行政垄断都会严重制约社会的创新精神,也难以防范层出不穷的假冒伪劣商品。因此,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不仅要以恰当的方式激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更重要的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真正体现市场精神的市场机制,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
 
新的创新主体的成长,也将对科技管理体制产生根本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统治”(government)模式,从这种统治模式走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governance)模式,是科技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而要实现这种转变,新的创新主体的成长和成熟将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作者系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科学报》 (2012-01-02 B3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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