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雪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1-9-21 13: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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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医院医生被砍案调查:患者诉医院3年未开庭
 
本应并肩斗病魔
 
“我是在第一时间赶赴了现场,她倒在血泊中,左臂上举着,死命护着她的脑袋,左上臂的肌肉、肌腱、骨头全都露着,这是她最后倒在地上的姿势,她唯一能反抗的力量,满地是血,到处都是……”事发后,一位名为“行者”的博主写到这一幕时说,“太惨了”。
 
患者本应在医生的帮助下并肩应对病魔,但王家却把矛头指向了医生。
 
龚女士表示,同仁医院的号很难挂,他们是托人找到了知名专家徐文,为了占病床,还提前十天住进了医院等待手术。此间徐文一直没有来查房,“直到手术之前,都没见到她人影。”
 
院方的声明称,患者以其职业需要为由,要求保留发声功能,医生在充分考虑患者要求的情况下同病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告知了手术的必要性和风险,在知情同意签字后,于2006年10月19日行“全麻支撑喉镜下CO2激光右声带扩大切除术”。
 
9月19日上午,同仁医院耳鼻喉科门诊医生自发组织为被患者砍伤的医生徐文祈福并捐款,强烈呼吁要尊重医护人员,保护医护人员生命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9月19日晚,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张茅前往北京同仁医院看望徐文。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和卫生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一同前往医院看望。 本报北京9月20日电
 
如果长期不疏通,还可能有下一个王宝洺
 
法律不能为解决医患纠纷帮倒忙
 
9月15日发生的患者砍伤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生徐文的血案,源于医患之间三年前的一起医疗纠纷官司。患者王宝洺的妻子龚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王宝洺是因为与同仁医院的诉讼三年无果,反遭“无限期休庭”,而采取了极端行动。
 
“医患纠纷问题虽然属于民事诉讼领域,但它又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由于涉及医疗鉴定取证问题,医患纠纷普遍拖得比较久,像此案这种情况,并不算个案。”北京中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律师田禾,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宝洺曾于2006年为治疗喉癌到同仁医院徐文医生处就诊,但经过手术治疗,王宝洺认为治疗效果与之前医院的描述不符,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案子到现在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仍然没有到开庭阶段,宣判结果更是无从谈起。”王宝洺的代理律师、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的杨春香表示。
 
据杨春香介绍,这起纠纷一开始找的是医学会,走不通,又走司法鉴定程序。“走不通是因为原告、被告对证据持有异议,法院正在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交换,时间拖得很长。”
 
田禾律师分析,医患纠纷问题拖延得比较久,已成一种普遍现象。“一般最快的仅一审就需要半年左右,拖到五六年也有可能。”他说。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田禾说:“这起民事诉讼为何能拖延这么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医患纠纷需要出具医疗鉴定,而这种鉴定,一般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虽然正常案件法院规定的最长审理时间为一年,但鉴定期并不算在内。而这个案子,正是在鉴定上面产生了问题,拖延至此就可想而知了。”
 
“如此旷日持久的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诱发了王宝洺的失常行为,这也是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到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田禾律师认为,主要有赖于我国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他认为,“这起医患纠纷,王宝洺一开始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法治社会里,司法是正义的防线,这值得鼓励。但是,法院长久不开庭,相当于堵塞了这道防线,如果一直不疏通的话,还可能有下一个王宝洺。”
 
田禾律师还表示,在现有制度下,即使不能及时开庭,法院方面也要注意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给出合理解释。“法律应该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帮手,而不能‘帮倒忙’。”他说。
 
徐文医生的同事“行者”(网名)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事实很简单、很清楚,现在主要的是敦促政府尽快按法律办事,“时间很重要,尽快开庭、尽快判决,有了公理,才有示范效应,才有公信力。”
 
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必须再造
 
最近,医患之间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旧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失去了作用。考虑到医患冲突的长期存在且可能局部恶化,政府急需着手建立新的、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渠道。仅仅靠医院加雇保安或者政府的一纸禁令,不足以保障医院的秩序和行医的安全,也让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目前,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三条道路都有详实的铺设,但是由于我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很少有患者考虑投诉,向卫生局告状也不很现实,诉讼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然而,即便对簿公堂,患者也觉得无法讨回公道。
 
医患诉讼的核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常常决定着官司的胜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由市级以上医学会主持,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的学科,决定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多数情况3~5人,也有7~11人的。在鉴定会召开7日前,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
 
为了显示对医患双方一视同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回避条款,可是它仍然无法消解“自己给自己鉴定”的印象。毕竟从医学会到专家库俱是医生所把持。另外,鉴定专家、鉴定过程的不公开,更加重了患者的疑虑。常出席鉴定会的医学专家,自身也会遇到医疗纠纷,乃至被人鉴定,正所谓风水轮流转,今年到我家,难免促成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患者的利益则被牺牲了。
 
在很多医患恶性案件中,在几乎所有的“医闹”事件中,患者都表现出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尽管出事的医院无数次地要求走此“正规程序”,但是患者大都宁愿铤而走险,也不愿意去“钻套”。
 
当然,除了医疗鉴定之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选择司法鉴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称,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一般也当予以支持。法医的引入使得鉴定可能“瓜田李下”的色彩淡了一些。糟糕的是,法医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其专业性、权威性也经常受到医生的质疑。
 
大多数患者还认为,现在的鉴定工作效率颇低,一般人都等不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出台,需经历提出申请、抽选专家、召开听证会、作出结论等一系列过程,再快也得好几个月。如果某一方对结果提出异议,那解决争端就更遥遥无期了。
 
如此,纠纷一出,在患者心中,现有各种处理渠道都不利于自己,放弃这些渠道是必然结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性格偏执或者受伤深重的患者难免有极端行为,恶性事件也就发生了。
 
目前,一些地方在试点新的纠纷处理办法。其方向是引入第三方,比如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不过,医院对此多不甚积极。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院长称,医院买保险的目的是发生纠纷后避免和患者当面冲突,希望保险公司能出头和患者商谈,然后该赔付就赔付,可是现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钱,和患者谈判还得医院自己来,这就极大地挫伤了医院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在其他长期改革未见效之前,建立崭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医改刻不容缓的任务。事实证明,由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对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带来的焦虑、恐惧、愤怒和怨恨已经深深地毒害了医疗行业,给医患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网络流行语说:医患之间真的再也“伤不起”了。这在同仁医院的医生被砍伤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如前所述,新机制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俱认可的基础之上。双方都认可的前提则是彼此权利的对等。毫无疑问,医疗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对称,但是制度安排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医生应该将自己的诊治行为处于能监督的状况中,一旦发生纠纷,监督本身将是对其最大的保护。医疗鉴定应当严格贯彻公开的原则,使参与专家的权责最大限度地统一,避免“医医相护”、营私舞弊,从而也让患者对其保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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