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汉江中级法院对武汉大学原后勤保障部部长江建勤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武大原后勤保障部副部长闵启武犯贪污罪,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江建勤在担任武大学工处处长、武大出版社社长、武大后勤保障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程某、陈某、巴某等14人贿赂共计40.8529万元、美元0.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5年至2009年,时任武大后勤保障部部长的江建勤与时任副部长的闵启武共同贪污公款16.5万元。江建勤实得赃款5.4万元,闵启武实得赃款4.3万元。
另查明,2009年5月5日,湖北省纪委在掌握江建勤收受程某29.5万元(其中含江妻已退还的10万元)后,对江采取“两规”措施。江建勤在“两规”及被刑拘期间,主动交待了前述其他受贿及挪用公款、贪污事实。案发后,江建勤、闵启武退缴全部赃款。江建勤还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未能属实。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江建勤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其收受程某19.5万元贿赂情形下,主动交代其他受贿罪行和贪污罪行,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江建勤系主犯,闵启武系从犯,二人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