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长乐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9-12-18 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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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乐:高考改革的两个理论问题
 
随着北大“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推出,改革高考制度的争议再次成为舆论热点。笔者以为,我们需要转换观念,从世界大学和教育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高考改革的问题。而进行这样的改革,有两个理论问题需要理解清楚。
 
一是如何理解传统的高考公平问题。对此笔者以为,传统高考制度所体现的公平,可以说是一种消极的公平,一则这种公平并不是公众自动选择的,而是人们在政治公平、经济公平、文化公平等社会公平缺失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假如说社会中存在着健全的政治公平——人们可以自由地竞选各级权力机构的领导岗位,可以自如地选择社会职业,那何必一定要用“文凭”作为“敲门砖”来争取这些职位呢?如果社会的薪酬体系是健全的,人们何必一定要通过所谓的名牌大学的学历来获得“高薪”呢?如果文化公平是健全的,那学生们何必一定要拥挤于高考这个独木桥上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所以,人们只是在社会其他方面公平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才无奈地接受这种公平的。试想,如果国内并存包括类似美国高校招生制度、英国高校招生制度在内的多种高考方式,学生们还会选择现在这种高考方式吗?二则这种公平是片面的,是以牺牲教育公平来实现的。因为现实的以“考、考、考,分、分、分”为基础的高考方式,对于有自己独特教育信念和抱负的中小学教师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教育理想和信念根本没有实践的机会和空间,都被以应试为核心的教育潮流淹没了。这种高考方式对追求个性发展的学生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学习兴趣、学习乐趣都被以死记硬背为基础的教育方式磨灭和消蚀掉了。有些人极力宣扬的高考是最公平的说法,只是一种主观臆断或对现体制意义的简单诠释。有些人所说的高考公平,是在与我国社会中的其他方面的不公平现象比较中得出的,其做法是典型的“非教育或非同类比较”,并不能说明高考本身是公平的。在缺乏进行与高考同类活动比较,亦即缺乏与国外大学招生制度、我国早期大学招生制度比较的情况下,说其是“最公平”的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二是高校招生公平原则的保证问题。有必要说明的是,笔者主张高校完全自主招生,这是以高校制度改革为前提的,亦即通过教育体制改革实现高校领导者由教育官员向教育家的转换。其转换方式是变由“上级任命校长的制度”为由“教代会或教授会选举或聘任的制度”,若不进行这样的体制改革,则表明高校的制度和意识还停留在“陈旧”的水平。被“陈旧”制度和意识束缚的高校,是无力承担完全自主招生职责的,这也是目前社会诟病高校公正信誉和公平能力的原因之一。因为你的(高校)校长、副校长中都有人涉嫌抄袭,且没有进行令人信服的处理,那谁会放心地将完全自主招生的权力委托给你呢?而改革之后的高校,由于实现了作为“知识共同体”的制度建构,其制度和文化都有了新的、与大学逻辑一致的内涵和方向。在这个“共同体”中,校长的产生和监督由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高校内部的所有人员也都成为权力和责任相等的“共同利益者”,大家共同为高校的发展负责和努力。在这样的制度下,参与招生的教师,必然要为自己置身其中的“知识共同体”负责,有哪个教师敢于置本校的名誉和利益、自己的职业及名誉于不顾,在自己学校的招生中徇私舞弊并砸自己学校的牌子呢。各个高校立足自己特色的招生方式和录取标准,将使招生的方式和内容五花八门,也使对学生的要求更加贴近教育本质,从而促进教育的真正进步。试看我国近世的许多学术大师和学界泰斗,不都是在这种自由的招生方式中进入大学、进而成就自己的学术成就的吗?他们的成功,使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种招生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作者为江苏大学教授)
 
《科学时报》 (2009-12-18 A3 周末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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