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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广 陈霞 李淑芳 来源:兰州晨报 发布时间:2008-3-6 10:12:23
兰州大学一院原副院长受贿一审获刑12年
 
3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大一院原副院长杨若中涉嫌收受贿赂40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杨若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余元。杨若中听判后表示要上诉。
 
今年2月初,原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分管基建、后勤的副院长杨若中因涉嫌受贿罪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由于此前兰大二院腐败窝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杨若中的受审同样引起了兰州市民的极大关注。据指控,由杨若中负责的兰大一院净化手术室工程由海南某公司承建,该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2002年在北京和杨若中相识。施工期间,杨若中的朋友薛某声称要开干洗店急需资金,于是杨若中多次向这位副总经理提出借钱。2003年10月11日,该副总经理委托王某专门从郑州赶到兰州,然后在一家宾馆里将30万元现金交给杨若中,当晚,杨若中就把这些钱交给了薛某。另外,甘肃省一家建筑公司在中标兰大一院的住院部大楼建设工程后,该公司两名负责人商量给杨若中10万元感谢费。于是,他们将10万元现金放进两个茶叶盒内,在请杨若中吃完饭将其送到家门口时拿出茶叶说:“这是两盒好茶,你回家好好品。”随后,杨若中便收下了这两个茶叶盒。
 
在法庭上,杨若中对公诉机关指其受贿40万元的指控和受贿罪名均不予承认,并称自己是清白的。他辩称,第一笔30万元属于借款,只不过没有约定具体的还钱日期,而第二笔10万元自己从来就没有见过。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杨若中向海南某公司索要30万元钱时工程还没有完工,而且他没有正当的借钱理由,加之他在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一直没有还钱,应当视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收受茶叶盒内10万元钱的指控,法院认为杨若中虽极力辩解没见过钱,但综合相关证人的证言和有关建筑公司的书证,足以认定为受贿事实。法官表示,杨若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杨若中有期徒刑12年,并将其案发后被冻结的12.5万元存款充公。
 
一审宣判后,杨若中表示这是一起冤案、错案,自己一定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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