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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公选副校长符合高等教育法精神吗 |
按照法律规定,校长应该拥有推荐副校长的权力 |
中国人民大学日前发出公告,要在校内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拔两名副校长。人大校办有关人士说,该决定经教育部批准,这也是人大建校71年来首次校内公开竞聘副校长级领导。
公开选拔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不是首创,早在2004年,西安交通大学就通过媒体向外界发布公告,在海内外公开选聘8名副校长。此后,也有其他一些大学尝试公选副校长。
对于这一做法,有不少人士认为是大学民主管理的进步,闻到了高校中的民主味儿。可是,公选副校长的做法,从根本上,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也不符合高等学校内部学术管理的规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职权。简单地说,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该拥有推荐副校长的权力,类似于“组阁制”,副校长由校长推荐,再由上级部门任命。
一直以来,我国大学的副校长,主要来自于上级部门的直接任命,而校长可能对副校长的情况全然不知。这造成校长与副校长有矛盾,彼此撤台的情况并不鲜见,领导之间矛盾很大,但由于均由上级任命而无法解决。公开招聘副校长的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副校长直接由上级任命的情况,但同样完全不顾校长应该拥有的推荐、提名的权力,即便校长也参加招聘委员会,但是他对副校长人选的决定权仅仅只有一票。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副校长,怎么可能与校长一起组成一个责任班子?校长又怎么可能向上级负责?往往是,有的副校长还会牵制校长的工作,甚至越过校长,向任命上级直接汇报,打破了组织管理的基本规则。
同样,大学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可院长也没有提名副院长的权力。副院长往往也是由学校负责干部管理、使用的组织部门选拔、任命的人选,院长在选任小组中也只能履行一票的权力。很显然,由此构建的学院领导班子,也难以真正负责。而另一方面,虽然学校校长对关键的副校长人选没有提名权、学院院长对关键的副院长人选没有提名权,可在学校中,校长却可以干涉到学院中系主任、副系主任的任命;在学院中,院长甚至要去决定一个办公室文秘的录用,而这本不属于院长和校长的职权范畴。这种跨越职权范围,导致职责不清的用人制度,存在着用人失误却没有人对失误负责的严重问题。
从根本上说,国内高校的管理改革,应该改革校长遴选制度,设立专门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广泛遴选合适的校长人选,然后将候选人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投票决定,再提交政府,由政府任命。副校长则由校长提名(提名前同样可以组成相关的遴选委员会,遴选合适人才,但最终提名权在校长手中)。
而实行这样的制度,需要将校长职业化,取消相应的行政级别。否则,校长提名副校长,就成了“肥缺”、“美差”。但很显然,这一步很难做到,于是,眼下的副校长公开招聘,无异于地方政府把一些副厅级岗位拿出来招聘,完全把大学视为一级有着副部或正厅级别的政府机构,而不是把其作为一个学校机构,连明文的教育法律也不遵守,更不用谈教育规律了。
《科学时报》 (2008-9-23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