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成华 王良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0/4/14 15: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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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鹅”事件频发 学术造假亟须系统性治理

 

近年来,我国学术造假“黑天鹅”事件频频发生。据统计,2019年我国学者因实验数据造假等问题被撤稿英文论文447篇,创近五年历史新高。

最近几年,针对学术造假问题,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教育部、科技部等科教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近十份与科研诚信建设相关的文件,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学术不端与学术造假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但与不断完善的学术不端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相比,我国学者因造假等问题被国际期刊撤稿的论文数不降反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学术治理的制度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治理效能。

学术造假事件绝不能仅作为偶发、独立现象看待,应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系统地排查分析科研领域中导致学术造假的深层次风险隐患。近年来被曝光的历次学术造假事件的背后,暴露出我国在学术治理的法制体系建设、学术造假的追踪问责机制建设、学术伦理规范体系建设、学术评价体系建设、学术服务中介及期刊出版业的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学术治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困境,亟须加强学术造假的协同治理。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完善学术造假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学术造假的风险成本和惩处力度。衔接顺畅、执行有力的法律制度是完善学术造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的根本保障。首先,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学术诈骗罪”和“科研成果诈骗罪”,将学术造假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对有确定事实和证据的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其次,应在《著作权保护法》《专利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现有法律体系中增加关于学术造假治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学术造假的概念解释、范围边界、行为要素、责任认定,规范对学术造假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及救济制度等。

建立“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提升学术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当下我国论文造假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和监管,尚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权威学术打假监管机构。学术造假行为发生之后,多处监管而又无人负责,不端行为最后不了了之,仍逍遥于规则之外。

建议把学术造假行为的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设立“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术诚信的国家标准,统一受理学术诚信问题的举报和调查,避免以往学术机构“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打假模式;负责学术诚信检测技术开发与人员的培训,定期发布“中国学术诚信年度报告”等。建议由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牵头建立学术造假行为认定“分级制度”,根据学术造假行为的表现、性质、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等指标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分级鉴定,对每一级学术造假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惩处措施,推进学术造假的“精准治理”。

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学术规范养成体系,提升学术共同体的内部治理能力。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养成是一个系统性的全生命周期工程,学术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自我净化”。建议建立贯穿中小学教育到大学研究生教育到科研人员职业教育的全生命周期学术规范养成体系;在中小学科普中重视科学精神塑造;在本硕博学生培养中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在科技工作者中注重职业规范教育,特别是在权威学者中着重推进学术道德水平和学术道德领导力建设。

不断增强学术共同体的荣誉感与使命感,授予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治理机构更加权威有力的学术造假调查处置权,以推进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伦理规范建设、学术自律,增强学术共同体自我净化功能。

进一步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学术评价体系,推进学术造假的源头治理。2020年初,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密集出台多份学术评价相关文件,直指SCI指标被滥用、误用进而导致科技创新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问题。建议根据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

要大力扶持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展,完善“同行评议”和“社会评价”制度。提升高质量代表性成果考核权重,突出成果的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注重分类评价和同行评价。特别是要加大科研成果转化、专业能力、技术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在应用型学科人才评价标准中的权重,改善临床医学、工程等领域的评价、晋升方式。

实行长周期科研评价方式和科研试错容错机制,为科研人员营造更加宽松的评价环境。允许科研人员试错,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潜心研究,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加强期刊出版业和论文服务中介的监管,切断学术造假利益链。期刊出版业和第三方论文服务中介是学术造假的“温床”,要特别警惕那些以经济暴利为目的、与第三方论文服务中介相互勾结的“掠夺性”期刊。建议建立国际掠夺性“水刊”黑名单,由“全国学术诚信办公室”负责动态发布黑名单。在各类考核中对黑名单期刊上的发文不予认可,其版面费也不可在科研项目中报销。

建议同时对国内“掠夺性”期刊开展调查和整治,建立学术造假的期刊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或放任学术造假的期刊,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降级或取缔,严厉惩处参与学术造假的期刊工作人员。

建议加强对第三方论文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与治理,严厉打击论文买卖黑市和造假行为。开展论文服务中介机构经营范围大审查,严厉处罚违规经营企业。开展论文服务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黑中介”的曝光率,对一些不法中介予以严厉处罚或取缔。

加强技术开发和数据库建设,完善学术造假治理的技术支持体系。学术造假越来越呈现出“信息化”和“技术化”的特征。特别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伪造审稿人邮箱、虚假网络同行评议等行为,使学术造假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危害面越来越广,因此完善学术造假治理的技术支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考虑利用DOI、二维码、身份码等技术手段,对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学术期刊、学术工作者等进行全过程的身份识别和问题追踪,做到迅速识别问题论文和定位相关责任者。其次是要建立全国联网的学术诚信数据库,动态更新学术不端信息,对典型的学术造假行为和责任人予以公布;建立学术造假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对进入黑名单的学者,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终身追查制度。

(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中国科教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和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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