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汝兵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0/12/14 14: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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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人才评价和收益分配机制

 

人才是第一资源,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如何激发广大人才的创新智慧和创新活力,是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

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建议》)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在《建议》部署的12方面重大任务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列在首位,提出了包括“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针对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出了“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等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

这些建议举措的规划落实,对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待挖掘

在今年9月召开的科学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再次明确了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对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作用。

事实证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依靠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但在当前,我国科技人才队伍规模在世界上首屈一指,但创新型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科研人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还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我国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引进、保障等机制建设尚不健全;人才对外开放度不高、缺乏竞争优势,人才流动不畅、得不到有效配置;人才评价、科技成果评价还存在评价标准较单一、分类评价不到位、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明显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在加强基础研究、强化技术创新、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等方面出台很多政策,目标就是要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破束缚人才事业发展的条条框框。

“十四五”时期,我国科技人才工作,要着重构建充分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以此为突破促进创新型科技人才活力充分激发。

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就是要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这其中,关键是分配过程要把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与知识、技术所有者的收入结合起来,强调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对经济增长日益凸显的作用,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要构建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薪酬制度。适应新形势,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工资分配自主权,健全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要完善技术成果评价机制。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和发现机制,解决“一刀切”问题,破除“四唯”等不良导向。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

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与分配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科研投入与团队奖励。

总体来说,就是要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

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产权制度是激励功能得到体现的制度保障,也为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供根本依据。因此,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要从法律上,尽快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制定职务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发明人“有名又有利”。

要以提高职务发明人的收益,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更大限度地激发创新积极性,作为工作的着力点,让科研人员真正从成果转化中得到切实的激励和收益,促进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和产业化。

要不断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逐步构建支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此外,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对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全覆盖,实现对后续试验、开发、推广、转让、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科技成果转化全部形式的全覆盖。

此前,科技部等9部门出台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今后,要加强这些政策方案的落实工作,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同时,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享的做法,在有关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享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要增加奖酬支付、执行责任等内容条款,明确、细化奖酬的基数及算法。完善无形资产的产权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和评估制度,形成有利于国有无形资产移转的简单化操作程序,逐步完善有利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运作机制。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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