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迪 盛利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20/11/19 9: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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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川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办法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转移、挪用科研经费,利用专家身份索贿……这些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在册,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四川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政策将强化科研诚信“底线”和“红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避免学术“裙带关系”,评审专家也会被纳入失信记录

《实施细则》对四川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将科研失信行为界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前者为11条、后者为19条;将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分为申报人承担人、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四种不同类型。

除此之外,《实施细则》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据和惩戒期限、查处原则和程序等。而针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套取财政科研经费,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退回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中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的失信行为也将被记录在“册”。咨询评审评估专家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评审咨询意见明显有违法认知或出现严重偏差3次及以上,都将会被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接受“打招呼”行为失信程度将更为严重。若出现咨询评审评估专家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咨询评审评估意见等以上行为都将被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找准“利器”,治理科研诚信缺失“顽疾”

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仍有发生。《实施细则》能不能成为治理科研诚信缺失“顽疾”的“利器”呢?

四川省科技厅机关党委书记赵敏表示,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

具体而言,对具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认定、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如管理办法中未明确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的,则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为3年。

此外,相关部门将通过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当然,科技工作者不会因为一次失信行为被永久“定格”在册。《实施细则》明确,失信行为记录将实行动态管理,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将被及时移出名单。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黄寰说,《实施细则》的出台,强化了科研工作全流程的“底线”和“红线”,将按照《实施细则》的约束和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严谨治学。

给科研人员“松绑”,科技监督必须要跟上

目前,四川已搭建起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近期将推进该系统的开通试运行,并将及时归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的相关信息,推进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

记者了解到,该系统相当于四川科研信用的“数据库”,被系统记录在册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处理依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间等。

同时,这个“数据库”还将逐步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惩戒机制,织起防范科研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一方面,给科研人员‘松绑’的口子打开了,另一方面,科技监督必须要跟上。”赵敏说,在为科技人员减负的同时,四川省将加强随机抽查的工作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实施细则》进行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强化警示教育。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处处长朱明表示,《实施细则》操作性强,特点明确,为高校管理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科研诚信的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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