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小羽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11/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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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国享有实施欧盟法的自由裁量权

 

欧盟立法体系就总体框架而言,包括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因此,为了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广泛的专利保护,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要比在各个欧洲国家分别进行提交和审查程序更有优势。

对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各个签约国对而言,被授予欧洲专利的权利人享有与该国国家专利等同的权利。但是,要在不同签约国生效,欧洲专利必须在欲进入的各成员国完成生效程序,通常要求提交一份该签约国语言的翻译件。

欧洲专利的一般期限也是20年。必须注意的是,在授予后,欧洲专利字面上被分成了若干个签约国的国家专利,专利侵权、专利无效或专利权利人主体资格确认等诉讼不能在一个统一的平台进行,而必须在各个成员国分别进行。

欧洲专利申请书一经公开后,即获得临时性保护,该临时性保护之性质,不得低于缔约国对国家专利申请书公开后可获得的保护,而且若有违法侵害时,可要求合理赔偿。

一般来说,欧洲专利的授予程序为签约国内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为简便、经济、有力的保护。欧洲专利条约各个签约国赋予专利权利人与该国国家专利的相同权利。原则上,由各国国家法律来处理对欧洲专利的侵权问题。

欧洲专利是经审查后授予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欧洲专利申请书及相关的发明是否符合EPC的可专利性要件。这些要件不仅构成授予欧洲专利的基础,亦是各国法院评断其专利有效性的基础。

此外,在EPC下,欧洲专利受保护程度在所有缔约国保持一致。

欧洲专利一经核准,有9个月的期限可让第三人提出说明理由的异议书;在这些具决定性的程序发生后,该项专利可能被维持或修正原获准的权利,或者被撤销。

欧洲专利之于所有被指定的缔约国皆具有一致的用语及一致的保护内容。

各缔约国的专利法在专利要件条款上已经广泛地与EPC达成一致。但是,各国专利局仍保持不同的授予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可利用EPO三种官方语言之一(英文、法文、德文)进行,特别是申请书所使用的语言。此外,若是来自某一缔约国,其语言并非为EPO官方语言之一,也可享有某些费用的优惠。

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确定想在哪些签约国保护自己的发明。如果申请人在某一签约国居住,并且该国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德语,或者申请人是该国国民,但居住在国外,他可以用该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之授予对象为具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具有实用性的发明。

EPC并未定义 “发明”的含义,但列出了不构成发明,抑或是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是明确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实质内容。在这方面,必须特别注意以下领域:

第一个为计算机程序,其并不被视为发明。但是,当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执行时,如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则可视为发明。

第二个领域为借由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的处理方法,以及实施在人体或动物上的诊断方法。这些并不被视为具有实用性的发明。

第三个领域为植物与动物品种,及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已明确地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

关于欧洲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申请人或该权利原拥有者已经在巴黎公约之任何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是注册实用新型,申请欧洲专利时可就相同发明主张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主张此优先权,否则此项权利将无可挽回地丧失。

欧洲专利的授予以形式审查和强制检索开始。欧洲专利申请和检索报告的出具标志着第一阶段的结束。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随后进行的实质审查作为第二阶段。专利被授予之后,可能出现的异议诉讼作为第三阶段。

欧洲专利自申请日或者最早优先权日后18个月后立即公开。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提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和摘要。如果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能够及时获得,那么该报告也应作为附件公开;如果没有获得该报告,则该报告自得到之日起单独公开。

(吕小羽根据《欧洲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9-11-05 第8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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