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乐乐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6/11 9:29:07
选择字号:
胡乐乐:修法才是打击高考替考的治本之策

 

■胡乐乐

编者按

2015年高考尚未结束,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就已经通过媒体震惊了国人。事实上,几乎每年高考,都会爆出一些与替考、作弊有关的事件。

高考防作弊制度和手段日趋严格,但作弊事件依然屡禁不绝,其背后原因何在?对此,两位研究高等教育的学者不约而同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2015年高考的第一天就爆出替考案,这着实震惊了关注高考的公众。不过,高考替考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一方面,我国高考每年都有替考,只不过是发现还是没发现,以及发现了处理还是没有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现行高考之前,各朝代科举考试中也都有形形色色的替考。这是由于替考的成本和代价与一旦成功的收益比较起来,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和代价,极其诱人。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无论是历朝历代的科举考试,还是民国时的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抑或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年高考,考试的主管部门都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防止替考。比如,近年来,为了更严厉地防止替考,有的地方启用了“高大上”的考生指纹身份验证。不过,由于指纹复制容易操作,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有人也曾想到启动高考考生虹膜身份验证。但是,考虑到用虹膜验证的成本问题,现行高考还没启动这一必将是“史上最严”的考生身份验证。

高考替考年年预防,年年都爆出,而且变本加厉。每每高考替考案被曝出后,公众和舆论的质疑声都最终集中到一点——我国现在的法律对高考替考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对高考替考案的处理基本上一片空白。

在我国刑法中,对高考替考行为还没有对应的罪名可以适用。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尴尬:那些通过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组织替考者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刑,而那些组织替考者混入考场的人员,检察机关只能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由此可见,关于替考组织行为,司法实务中对被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是另辟蹊径:行为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单独就组织替考或参与替考的行为进行处理,司法机关还无从下手。

现在来看,防止、重拳打击高考替考的最佳办法应该是进一步加大惩处的力度——最好是严刑峻法。目前,在校学生替考的最大惩处是开除和禁止几年内参加高考。但这种惩处的力度不足以震慑那些意欲替考的在校学生,因为被发现只是小概率事件,而替考成功的报酬至少上万元。那些高考替考的组织者,更是由于巨大的经济收益,根本不把面临的法律风险放在眼里。至于教育考试系统的少数人,也被巨大的收益吸引,不顾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参与高考替考。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旦高考替考的相关方被发现,每人都得量刑重罚,而且不得减刑的话,就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杜绝高考替考。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尽快修订我国的相关法律——《刑法》和《保密法》,并将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融进修订后的法律中。严格来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不是法律,而只是教育部的一个规章制度。虽然不少专家、学者一再呼吁将这一处理办法升级为《国家教育考试法》,但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来说,我们不能对每个领域都一一设立专门的法律。因此,理性的办法应是修订《刑法》和《保密法》,让它们要有专门的篇章和条款涵盖包括高考在内的所有国家级考试。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则可以立法防止和严厉惩处各自地方的大规模考试的替考和作弊等。

总而言之,由于为了自己利益不择手段的人性劣根,只要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和代价,替考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就会铤而走险,所以高考替考比较好的应对办法最好就应该是在全面启动金属探测器、指纹加虹膜身份验证的同时,及时启动终极杀手锏——尽快修改考试违法行为处罚,加大打击的力度。这才是治本之策。不然,高考替考年年预防,年年都会继续发生,这会令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防不胜防,疲于应对,难堪不已。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教师)

《中国科学报》 (2015-06-11 第7版 视角)
 
 打印  发E-mail给: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SSI ļʱ
相关新闻 相关论文

图片新闻
听导师的话,毕业论文答辩这样准备 大规模基因研究重绘开花植物的生命之树
彭慧胜院士团队把“充电宝”做成衣服 缓解肠易激综合征  饮食比服药更有效
>>更多
 
一周新闻排行 一周新闻评论排行
 
编辑部推荐博文
 
论坛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