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斌 王得欣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0-1-6 11: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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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成反腐新领域 需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调查表明:科研经费使用、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是科研院所职务

精英硕鼠 张浩/漫画
 
大学已经成为世人关注的职务犯罪高发区,而科研院所里的腐败,人们了解的并不多。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该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发生在海淀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这12起案件,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并不巨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不复杂,但是,案发范围之广、涉案人员学历之高,以及案件本身暴露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混乱等现象,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鲜明特点。
 
1 涉案人员多为业务精英
 
案发前一个月,34岁的何音刚刚在教堂举办完婚礼;此前不久,他刚收到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然而,洞房花烛和金榜题名的喜悦还未散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敲开了他的家门。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高,除1人为高中文化程度外,其他都是大专以上学历,6人为本科,2人为硕士。他们都是高学历人才,年富力强,案发时处于事业黄金期。在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兼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原副主任何音的故事十分典型。
 
该研究所是中科院下属的骨干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技术、虹膜识别技术等,均属尖端高科技。何音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
 
“何音的导师们均为相关领域的权威。但是,业务上的专家,在科研经费的管理方面却不一定内行。”据办案检察官张小兵介绍,每次何音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何音觉得有机可乘,便于2004年注册成立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的名义,与蓝盾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蓝盾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5年至2006年,何音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
 
“何音编造需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的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他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蓝盾公司。”张小兵介绍说,有一次,何音请导师签字的报销单数额仅为20元,拿到财务支取钱款时,他在20元前面加上“3100”,轻松支取出31万元。
 
2008年9月19日,何音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年龄集中在30岁至45岁之间。这些人中的很大部分处在中层或中层以上领导岗位,或正面临不同晋升机会。何音在12人中学历最高,案发前,他刚刚考取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
 
“全所上下对何音的科研能力都非常认可。如果没有这个事情,单凭何音的业务能力,将来提拔为副所长的可能也是有的。”案发后,何音的导师表示,像何音这样的业务精英犯罪,他既感到惋惜,又觉得心有余悸,“现在看来,如果何音这种人真到了一定的领导岗位上,那就不是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损失了。”
 
2 科研院所腐败多发于三个领域
 
从海淀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单位涉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海淀区科委等国家级、省级及区级科研机构,涉及面较为广泛。其中,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和科研经费使用三个重点“病灶”引人关注。
 
12起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车队以及薪酬福利等行政后勤服务环节的案件5件5人,涉及购置图书资料环节的4件4人,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3件3人。
 
杜海益,中国某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处原处长。2007年7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员工购买健身卡的过程中,将某饭店健身中心以现金形式返还的办卡折扣21万余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2009年11月4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杜海益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某声学研究所车队原负责人张续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背车队关于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的规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虚做绩效工资核发表的手段,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4月多领绩效工资27万余元(实际占有18万余元)。2007年12月13日,张续利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贪污作为传统型职务犯罪案由,在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中十分常见。此外,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由还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类型上。在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除4件4人为贪污犯罪外,5件5人为受贿犯罪,3件3人为挪用公款犯罪。
 
某部五院图书馆原馆长李子明,利用负责图书馆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伙同图书馆馆员靳欣(另案处理)收取图书供应商给予的购书回扣款8.3万余元。其中,李子明个人实得购书回扣款1.2万余元。
 
王博在担任海淀区某委员会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领用单位支票提取现金或转账购物的手段,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共计挪用公款90余万元。2008年7月1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博有期徒刑三年。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上几种类型的涉案人员犯罪后赃款的用途,或用于家庭消费,或存入银行,或进行营利活动。到案后,经办案检察官教育,多数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人员认罪态度较好,都能及时意识到并反省自己的错误,较为清楚地交代赃款的去向,多数人能够主动退赃,从而避免了发案单位的损失。
 
3 高学历高智商低“法商”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何音现象”在科研院所人员职务犯罪中普遍存在,即智商高、业务精,但却表现出低“法商”,甚至是法盲。
 
“何音这种类型的涉案人员属于贪心不足、蔑视法律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骗取单位公款,而还有一部分涉案人员属于浑然不觉型,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我们办理的几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时认为仅仅是借用一下,终归是要还的,算不上犯罪,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我们在办理李子明、靳欣受贿案时还发现,在图书采购过程中,涉案人员竟无一例外地认为将购书返还款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动用公款给领导办事,钱虽没落入自己腰包,但照样构成贪污罪。现实生活中的这一教训,给北京市某研究院原办公室主任兼行管处处长沈平文上了一堂法律课,令他终生难忘。
 
“那些钱给领导的儿子交了择校费,我一分没贪,凭啥定我贪污罪?”2005年8月,沈平文因涉嫌贪污被海淀区检察院查办,到案后他大呼冤枉。1995年8月,沈平文的领导武某请沈平文帮助联系办理其子在北大附中上学事宜。沈平文很快将武某儿子入学事宜联系妥当,但需向学校交纳择校费。于是,沈平文私自决定从其管理的该院八里庄房管所公款中支出4万元为武某的儿子交纳择校费。
 
“从表面看,4万元公款并没有被沈平文个人占有,但这仅仅是对公款的一种处置方式。”办案检察官郝长胜向记者解释说,“非法占有财物的归属,不仅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还包括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交给集体、毁弃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沈平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平文涉嫌贪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少,且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海淀区检察院结合每一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了检察建议。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等作为一般性预防对策,同样是科研院所预防职务犯罪绕不开的重要一环。
 
“以杜海益贪污案为例,杜海益转业后到某技术研究院工作。2006年底,他受单位委托给职工办理健身卡,跟某饭店健身中心签约、付款、折扣商定,全是他一人在操作,没有任何监管,他要想拿钱太容易了。”据办案检察官史锐介绍,“杜海益作案手段十分简单,虽然他刚到案时拒不供述,但是某饭店的财务对他的折扣都有相关记录,出账和入账的证据很清楚。当我们把起获的证据向他出示时,他后悔地落下了眼泪。”
 
史锐认为,科研院所在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一般性预防对策之外,针对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特点,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加强对科研课题组项目的管理,完善科研院所的用人机制,是科研院所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
 
“某些科研院所成立对外开展业务的下属部门,但是对其又没有监督,致使其管理失控。”张小兵介绍说,在何音案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对其下属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基本不掌握,直至案发前一直认为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身份认证产品与技术测评中心从未开展过业务工作。实际上中心测评业务的联系、洽谈,合同的签订、盖章审核、费用收取均由何音一人说了算。这就造成部门是否开展业务、如何开展业务、开展了哪些业务、如何收费、测试认证委托情况,没有人进行核实,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给何音支取科研经费据为己有创造了机会。张小兵指出:“科研院所应定期对课题组各研发项目进行核查,了解各项目立项、进展、经费情况,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时,不能一味追求高学历。”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指出,“在选择人才时应更多考虑其道德水平及政治觉悟,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考核;还应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使他们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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