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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宝余 来源: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 发布时间:2008-5-8 9:33:47
【科学网评】教育领域该如何实现信息公开
教育部发布的《办法》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本精神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适用于政府部门的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附则专门提到: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教育部随后发布了《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将“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亦纳入不公开范围。笔者从宏观的教育决策和微观的大学宣传两方面谈谈看法。
 
从宏观方面看,人们有理由相信,教育部发布的《办法》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精神。对于备受社会关注、广受各界批评的本科教学评估这一议题,教育部机关想必也在“讨论”之中,教育部是否应就此表态?是否谈谈作为本科教学评估主管机构的倾向?事实上,在一片讨论声中,人们听到的只是教育部的辩解——本科教学评估的受益者是学生云云。对于中小学的课业负担和乱收费,对于京剧进课堂,对于讨论了很久的大学办学自主权,对于高校行政化,对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对于更多的教育话题,人们听到的,只是“调查、讨论、审议、处理”的结果,而不是过程。重结果、轻过程,人们会感受到宏观的教育决策对民意的漠视。尊重民意,集纳民智,发扬民主,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涵。其他领域如此,教育领域更应如此。
 
另一方面,中国教育的发展是“进行时”,不是“完成时”,正因为如此,教育领域的每一个议题、事件,都应该处于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之中。本科教学评估不是一项完美无缺的制度,没有理由不接受社会的建议甚至批评;教育的公平问题涉及到一个家庭和一代人甚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因而人们总是希望听到事关教育公平的一项决策的出台过程、背景;京剧进课堂也如此,对于西南少数民族、西北的黄土高原,进课堂的不应仅仅是京剧,品类繁多的民族艺术和地域文化更值得发扬光大——显然,上述思辨渗入政策的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过程的开放性。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教育领域的意义,在于促进教育决策的透明度,增进政府和民众在教育决策方面的互动,形成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效果。反过来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仅仅发布由少数人封闭式拍脑袋想出来办法、措施,必将广受诟病。
 
更广的意义上来讲,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有效的主渠道信息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在西方的政治传播领域,TTT(Tell the Truth,Tell it Now)原则是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所必需遵循的原则之一,它和马克思主义新闻价值观所倡导的总是以实事求是态度来发布和报道新闻的做法是一致的。
 
从微观来看,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院校是否应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学不是政府,但大学是公共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附则的要求,大学应参照教育主管部门的《办法》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反映的法制理念和民本精神,值得大学认真反思和学习。
 
事实上,中国大学的“信息公开”长期沉浸在“宣传”模式中——向校内师生宣传上级精神,向校外公众宣传本校办学“成绩”。其实,大学的这种单一“宣传”模式,无法真正适应现代大学“创造知识、传播知识、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和使命。就内部而言,大学“信息公开”的关键应是改善大学的治理模式和决策方式,引导更多的师生参与学校决策、学校管理,并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就外部而言,传播大学精神、展示学人风采、引领社会思潮,应该是大学“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和重中之重。
 
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大学的信息公开有指导意义的话,大学就应在上述方面发力,而不是天天在媒体上炒作本校的家长里短——这是因为,公众对大学已经形成了审美疲劳,更因为,公众也需要大学精神的滋养。
 
我们希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教育领域的实施,能成为改善教育决策、增进教育民主、推动教育公平、加速大学转型的契机,而不是新设一个信息公开的“教育特区”。
 
(作者供职于中科院研究生院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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